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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少帝纪第四《三国志注》
2015-10-08 14:32:16   

◎三少帝纪第四 齐王讳芳,字兰卿。明帝无子,养王及秦王询;宫省事秘,莫有知其所由来者。【魏氏春秋曰:或云任城王楷子。】青龙三年,立为齐王。景初三年正月丁亥朔,帝甚病,乃立为皇太子。是日,即皇帝位,大赦。尊皇后曰皇太后。大将军曹爽、太尉司马宣王辅政。诏曰:“朕以眇身,继承鸿业,茕茕在疚,靡所控告。大将军、太尉奉受末命,夹辅朕躬,司徒、司空、冢宰、元辅总率百寮,以宁社稷,其与群卿大夫勉勖乃心,称朕意焉。诸所兴作宫室之役,皆以遗诏罢之。官奴婢六十已上,免为良人。”二月,西域重译献火浣布,诏大将军、太尉临试以示百寮。【异物志曰:斯调国有火州,在南海中。其上有野火,春夏自生,秋冬自死。有木生于其中而不消也,枝皮更活,秋冬火死则皆枯瘁。其俗常冬采其皮以为布,色小青黑;若尘垢汙之,便投火中,则更鲜明也。傅子曰:汉桓帝时,大将军梁冀以火浣布为单衣,常大会宾客,冀阳争酒,失杯而汙之,伪怒,解衣曰:“烧之。”布得火,炜晔赫然,如烧凡布,垢尽火灭,粲然絜白,若用灰水焉。搜神记曰:昆仑之墟,有炎火之山,山上有鸟兽草木,皆生於炎火之中,故有火浣布,非此山草木之皮枲,则其鸟兽之毛也。汉世西域旧献此布,中间久绝;至魏初,时人疑其无有。文帝以为火性酷烈,无含生之气,著之典论,明其不然之事,绝智者之听。及明帝立,诏三公曰:“先帝昔著典论,不朽之格言,其刊石於庙门之外及太学,与石经并,以永示来世。”至是西域使至而献火浣布焉,於是刊灭此论,而天下笑之。臣松之昔从征西至洛阳,历观旧物,见典论石在太学者尚存,而庙门外无之,问诸长老,云晋初受禅,即用魏庙,移此石于太学,非两处立也。窃谓此言为不然。又 东方朔 神异经曰:南荒之外有火山,长三十里,广五十里,其中皆生不烬之木,昼夜火烧,得暴风不猛,猛雨不灭。火中有鼠,重百斤,毛长二尺馀,细如丝,可以作布。常居火中,色洞赤,时时出外而色白,以水逐而沃之即死,续其毛,织以为布。】 丁丑诏曰:“太尉体道正直,尽忠三世,南擒孟达,西破蜀虏,东灭公孙渊,功盖海内。昔周成建保傅之官,近汉显宗崇宠邓禹,所以优隆隽乂,必有尊也。其以太尉为太傅,持节统兵都督诸军事如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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